【台湾】明确化妆品中部分防腐剂和杀菌剂使用限量
2021-07-26
2017年6月20日,台湾地区发布FDA器字第1060013044号函,函复“化妆品中防腐剂成分使用及限量规定基准表”及“化妆品中抗菌剂成分使用及限量规定基准表”中5-Chloro- 2-(2,4-dichlorophenoxy)phenol成分使用规定疑义,内容如下:
1. 依据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FDA器字第1060013044号函办理;
2. 查5-Chloro-2-(2,4-dichlorophenoxy)phenol成分,并列于基准表中,限量为3%(限使用于洗手液、香皂/沐浴乳、除臭剂(非喷雾剂)、粉饼、粉底或使用人造指甲前之清洁指甲与趾甲用之指甲产品,先予叙明。
3. 有关前开规定之除臭剂(非喷雾剂),其范围同 “化妆品范围及种类表”中香氛用化妆品类之腋臭防止剂及其他掩饰体臭产品(除喷雾剂外)。
更多详情参见:http://www.ieatpe.org.tw/nboard/view.asp?ID=7219